国家节水型城市是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高荣誉称号,是指一个城市通过对用水和节水的科学预测和规划,调整用水结构,加强用水管理,合理配置、开发、利用水资源,形成科学的用水体系,使水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创建节水型城市: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构建节水型城市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按照“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创新生产方式,大力推广应用节水先进技术,加强城市节水管理,提高中心城区用水效率,改善水生态环境。实施从原水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增强市民节水意识,营造亲水、惜水、节水的良好氛围,推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为提升长垣城市品位、竞争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打下坚实基础。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设施。云南企业节水

市、县(自治县、市、区)管委会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节水法规政策和制度,投入节水财政资金,成立专门节约用水机构,加强对本地区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和培育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鼓励对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的科学研究,推广节约用水先进技术和国家认可的节水设备、器具,提高节约用水科技水平。云南企业节水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建筑施工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因再生水水量不足确需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取水,并计量缴费。除消防等应急救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市政消火栓取水。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消防水栓供水的,须先得供水企业同意,并报消防单位批准。城(镇)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和维修,减少输水损失或渗漏,提高供水保证率。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计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用水定额、本行政区域用水状况、水量预测、节约用水规划以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对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节水城市需要加快供水企业。针对目前大多数城市供水企业的状况,加快城市供水企业步伐,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供水企业要进一步明晰产权,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成为自主经营、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主体和市场主体。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主要是加强监管,通过出资人按照法定程序对供水行业投资、建设、运营市场,建立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制度,健全原水经营单位与城市供水企业之间新型契约合同关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指导和协调,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强化对企业运营成本的约束,以及对企业售水服务、供水水质、管网漏损控制等方面的监管,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保证城市供水的安全。我们赖以生存的水,正日益短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举报污染和破坏水资源的行为。全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节水中长期规划,批准后实施,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等的有关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语、标志牌,宣传节约用水。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计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云南企业节水
灌区管理单位应制定节约用水灌溉制度,推广节约用水灌溉技术,按节约用水灌溉制度适时供水。云南企业节水
全市实行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总量控制包括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规定的用水定额,制定工业产品、农作物灌溉和生活用水等用水定额,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用水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相关行业用水定额、用水单位近三年取用水量和水资源费缴纳情况、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水平衡测试结果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等,核定用水计划。云南企业节水
文章来源地址: http://huanbao.m.chanpin818.com/jnsber/jssbve/deta_26009735.html
免责声明: 本页面所展现的信息及其他相关推荐信息,均来源于其对应的用户,本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如涉及作品内容、 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核实后进行删除,本网站对此声明具有最终解释权。